出口管制简介
美国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管理敏感物项国际转让的风险,这些物项可能被滥用于破坏国家安全或助长冲突、恐怖主义、犯罪、侵犯人权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的扩散。
这些管制措施要求对敏感货物、软件和技术(”物品”)的出口以及某些情况下的中介或转运进行授权/许可,这些物品包括:
- 军用物品:为军事用途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列入相关军用物品清单(”军 用清单”)的物品;
- 两用物品:设计用于民用,但具有潜在军事或安全用途,并在各自受管制的两用物品清单(”两用清单”)中具体列明的物品。主要类别包括:核;先进机床;病原体和毒素;有毒和高能化学品;高强度材料;高规格半导体、电子、计算机和电信;密码学;激光、光学和声纳;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潜水器;以及航空航天和空间;
- 最终用途管制: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计划的任何物品;用于未经授权出口的军事物品;在武器禁运国家用于军事用途;或在某些情况下用于某些其他用途(如警察、安全、情报、网络监视、恐怖主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计划涉及核生化武器或能够运载这些武器的导弹;
- 民用火器和弹药;
- 酷刑物品:可用于死刑、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物品。
欧盟、英国和美国的军事和军民两用物品清单都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即由四个多边 “出口管制制度 “国家集团在国际上商定的物品清单,这些国家集团负责协调敏感物品出口管制工作:
- 瓦森纳安排》:列出所有常规军用物品和大多数军民两用物品;
- 核供应国集团:列出设计用于核燃料循环的所有物品(”触发清单”)以及可能用于核武器计划的其他物品;
- 澳大利亚组:列出可能用于化学或生物武器计划的物品;
- 导弹技术管制制度:列出可能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先进常规武器运载工具计划的军用和两用物品。
美国以国家为单位在其清单上增加更多的项目。
与贸易制裁不同,出口管制一般适用于向所有目的地出口受管制物品。不过,许可证制度将最严格的审查重点放在风险最高的交易上,同时使风险较低的业务能够在减轻监管负担的情况下进行。
受出口管制的货物、软件和技术已列入美国管制清单(见下文)。
项目
受出口管制的物品包括:
- 货物:可以是设备、部件、材料、样品、化学品和生物制剂等。管制措施适用于成品、为此类产品专门设计的部件以及本身符合管制清单定义的部件;
- 软件:专门设计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物品(无论是军用物品还是军民两用 物品)的软件,以及明确列为受管制物品的软件;
- 技术或技术资料:一般指开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物品或软件所需的具体信息。受控技术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包括数据、研究论文、设计、手册和公式。
活动
受出口管制的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 实物出口: 长期或临时出口受管制物品,包括极少量物品、修理和替换物品。出口包括旅行时随身携带纸质或笔记本电脑、手机或存储设备上的受控软件或技术;
- 电子转账: 以任何方式将受控软件或技术转移到境外。这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会议以及海外人员下载或访问文件。通过云计算进行的 “软件即服务 “一般不被视为出口,前提是没有传输可执行软件。同样,将受控软件转移到国外并存储在云服务器上一般也不被视为出口,前提是其转移和存储安全地防止了来源国以外任何人的访问(例如端到端加密和身份管理);
- 技术援助/服务,一般是指与受控物品有关的修理、开发、制造、装配、测试、维护 或任何其他技术服务;
- 中间商交易:协助将军事和最终用途管制物品从一个第三国转移到另一个第三国;
- 过境和转运:通过一个国家将军事和最终用途管制物品从一个第三国运往另一个第三国;
- 安全机密信息的发布:某些军事物品和其他敏感物品可能属于国家安全机密。此类物品及相关信息除出口许可证外,可能还需要单独授权,方可放行或出口。这些管制措施因国而异,本指南不再详述。
美国出口管制概述
非美国人必须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无论是否与美国有任何关联。规则很复杂,但总的来说,美国出口管制适用于以下情况
- 原产于美国的军用和军民两用产品、软件或技术;
- 在美国境外制造的物品 ,其中包含任何数量的 ITAR 管制内容或技术数据,或 EAR 管制内容的最低水平(一般为总价值的 25%,出口到禁运国的情况下为 10%);
- 某些 美国控制技术的 外国直接产品 ,如果供应给某些高风险国家或接受国;
- 视同再出口”:美国的管制不仅适用于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出口,也适用于在一个国家内的转让,以及在一个组织内向身为外国人或双重国籍者的工作人员和来访者转让技术。
立法
美国出口管制的主要立法如下:
- 军民两用、低风险军事和最终用途管制:以及许可证和执法规定,这些都是由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制定的,该法案由《出口管理条例》(”EAR“)实施。其中包括《商业管制清单》(”CCL“–第 774 部分)和《商业国别图》(第 738 部分);
- 高风险军事物品管制:《美国联邦法典》第 22 篇《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第 2778 条和第 13637 号行政命令规定了这些管制以及许可证发放和执行条款。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TAR“)实施了《武器出口管制法》的这一部分。其中包括《美国军火清单》(第 121 部分)。
出口管制分类
军事和军民两用物品如果符合军事或军民两用物品清单中的相关条目规定的标准,则根据该条目分配一个字母数字代码。该代码在美国被称为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
军事
美国军火清单》共有 21 个类别,从第 I 类(”枪支及相关物品”)到第 XXI 类(”未另行列举的物品、技术数据和国防服务”)。
双重用途
美国《商业管制清单》与欧盟和英国的两用清单一样,共有十个类别:
- 第 0 类:核材料、设施和设备
- 第 1 类:特殊材料和相关设备
- 第 2 类:材料加工
- 第 3 类:电子
- 第 4 类:计算机
- 第 5 类:电信和信息安全
- 第 6 类:传感器和激光器
- 第 7 类: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 第 8 类:海洋;以及
- 第 9 类:航空航天和推进
该清单与欧盟和英国的清单基本相同,但也包括某些额外的物品,特别是 “500 系列”(枪支和航天器)、”600 系列”(以前列入美国军火清单的武器)以及受美国国家管制的物品。
未列出
未列入《商业管制清单》或《美国军火清单》但受美国管辖的物品被指定为 “EAR99″。这包括所有未明确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物品(货物、软件和技术)(即绝大多数普通商业和消费品)。这些物品不受出口管制,除非其出口目的是用于被禁止的最终用途,或其出口被最终用户或目的地国的制裁措施所禁止。
例外情况
一般来说,管制的主要例外情况适用于以下情况
- 公有领域”:进一步传播时不受任何限制的软件和技术(不考虑仅由版权产生的限 制);
- 基础科学研究”:主要为了解基本原理、现象或可观察到的事实而进行的实验性 或理论性工作,而不是以特定的实用目的或目标为主要目标的技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计划除外);
- 专利:转让技术(核技术除外),这是申请专利的最低要求;
- 美国许可证例外/豁免:EAR(在第 740 部分)规定了一系列许可证例外,根据这些例外,只要满足所有条件,就不需要美国许可证。根据 ITAR,适用的豁免范围更为有限;
- 美国 “无需许可证”:《美国商业管制清单》在每份受管制物品清单中列出了 “管制理由”。如果 “管制理由 “不适用于 “商务国家图表 “中所列的目的地国家,则向该目的地国家出口该物品无需美国许可证,除非该物品将运往被禁止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出口许可证
根据《出口许可证条例》,如果许可证例外不适用,则有一种专门针对拟议的具体交易的许可证,涵盖许可证申请和任何解释函中所述的活动、物品、最终用途和当事方。
根据 ITAR,许可证的主要类型如下:
- 永久出口:出口非机密硬件或技术数据、在美国雇用外国人员、营销活动和软件销售的 DSP-5 表;
- 临时出口:DSP-73 表:用于临时非机密出口,如在公共贸易展上展示;
- 技术援助协议 (”TAA”):这些协议授权转让技术数据和国防服务,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和多个当事方;
- 仓库分销协议(”WDA”):用于建立一个非美国仓库,存放根据表格 DSP-5 出口许可证从美国出口的非机密国防物品,以便分销给核准销售地区内的实体。
处罚
违反出口管制通常属于刑事犯罪。按照逐级递增的顺序,一般对违反行为的主要处罚如下:
- 警告信:一般适用于轻微或自愿披露的首次违法行为;
- 撤销出口许可:如果再次出现合规错误,可撤销出口许可;
- 民事罚款:在美国,违反 EAR 的每次处罚最高可达 364,992 美元或交易价值的两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违反 ITAR 的每次处罚可达 100 万美元;
- 起诉:一般只针对蓄意违规行为。在美国,对于 EAR 和 ITAR,每次违规最高可处以 100 万美元罚款和/或 20 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