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简介

欧盟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管理可能被滥用于破坏国家安全或助长冲突、恐怖主义、犯罪、侵犯人权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扩散的敏感物项国际转让的风险。

这些管制措施要求对敏感货物、软件和技术(”物品”)的出口以及某些情况下的中介或转运进行授权/许可,这些物品包括:

  • 军用物品:为军事用途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列入相关军用物品清单(”军 用清单”)的物品;
  • 两用物品:设计用于民用,但具有潜在军事或安全用途,并在各自受管制的两用物品清单(”两用清单”)中具体列明的物品。主要类别包括:核;先进机床;病原体和毒素;有毒和高能化学品;高强度材料;高规格半导体、电子、计算机和电信;密码学;激光、光学和声纳;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潜水器;以及航空航天和空间;
  • 最终用途管制: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计划的任何物品;用于未经授权出口的军事物品;在武器禁运国家用于军事用途;或在某些情况下用于某些其他用途(如警察、安全、情报、网络监视、恐怖主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计划涉及核生化武器或能够运载这些武器的导弹;
  • 民用火器和弹药;
  • 酷刑物品:可用于死刑、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物品。

 

欧盟、英国和美国的军事和军民两用物品清单都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即由四个多边 “出口管制制度 “国家集团在国际上商定的物品清单,这些国家集团负责协调敏感物品出口管制工作:

  • 瓦森纳安排》:列出所有常规军用物品和大多数军民两用物品;
  • 核供应国集团:列出设计用于核燃料循环的所有物品(”触发清单”)以及可能用于核武器计划的其他物品;
  • 澳大利亚组:列出可能用于化学或生物武器计划的物品;
  • 导弹技术管制制度:列出可能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先进常规武器运载工具计划的军用和两用物品。

 

欧盟成员国以国家为单位在其清单中增加更多项目。

与贸易制裁不同,出口管制一般适用于向所有目的地出口受管制物品。不过,许可证制度将最严格的审查重点放在风险最高的交易上,同时使风险较低的业务能够在减轻监管负担的情况下进行。

受出口管制的货物、软件和技术列于欧盟管制清单(见下文)。

 

项目

受出口管制的物品包括:

  • 货物:可以是设备、部件、材料、样品、化学品和生物制剂等。管制措施适用于成品、为此类产品专门设计的部件以及本身符合管制清单定义的部件;
  • 软件:专门设计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物品(无论是军用物品还是军民两用 物品)的软件,以及被明确列为受管制物品的软件;
  • 技术或技术资料:一般是指开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物品或软件所需的具体信息。受控技术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包括数据、研究论文、设计、手册和公式。

 

活动

受出口管制的活动包括

  • 实物出口: 长期或临时出口受管制物品,包括极少量物品、修理和替换物品。出口包括旅行时随身携带纸质或笔记本电脑、手机或存储设备上的受控软件或技术;
  • 电子转账: 以任何方式将受控软件或技术转移到境外。这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会议以及海外人员下载或访问文件。通过云计算进行的 “软件即服务 “一般不被视为出口,前提是没有传输可执行软件。同样,将受控软件转移到国外并存储在云服务器上一般也不被视为出口,前提是其转移和存储安全地防止了来源国以外任何人的访问(例如端到端加密和身份管理);
  • 技术援助/服务,一般是指与受控物品有关的修理、开发、制造、装配、测试、维护 或任何其他技术服务;
  • 中间商交易:协助将军事和最终用途管制物品从一个第三国转移到另一个第三国;
  • 过境和转运:通过一个国家将军事和最终用途管制物品从一个第三国运往另一个第三国;
  • 安全机密信息的发布:某些军事物品和其他敏感物品可能属于国家安全机密。此类物品及相关信息除出口许可证外,可能还需要单独授权,方可放行或出口。这些管制措施因国而异,本指南不再详述。

 

欧盟出口管制概述

欧盟的出口管制包括

  • 适用于整个欧盟的限制(由欧盟立法规定),以及
  • 成员国特有的出口管制(具体管制见各成员国的国家网页)。

两者都在会员国一级执行。

欧盟范围内有两种出口管制制度:

  • 军民两用出口管制(具有约束力)–设计用于民用,但具有潜在军事或安全用途,并在受管制的军民两用物项清单(”军民两用清单”)中有具体规定的物项。主要类别包括:核;先进机床;病原体和毒素;有毒和高能化学品;高强度材料;高规格半导体、电子、计算机和电信;密码学;激光、光学和声纳;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潜水器;航空航天和空间
  • 军事出口管制(非约束性) –为军事用途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列入相关军事物品清单(”军事清单”)的物品;

 

立法

  1. 双重用途和最终用途欧盟理事会条例(EU)2021/821规定了对两用物品的管制和对所有物品的最终用途管制。该条例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主要两用物品清单见附件 I,高度敏感两用物品清单见附件 IV。它还包括欧盟一般出口授权(”GEAs”),一种通用许可证(附件 II)。授权和执行规定由成员国在国家立法中单独制定。成员国还可以在国家基础上对两用物品采取额外的管制措施;这些措施载于一份情况说明中;
  2. 军事:国家立法规定了对军事物品的管制(因为军事管制不属于欧盟机构的法律管辖范围)。这些管制以《欧盟共同军事清单》(2024 年版)为基础,并遵循理事会第 2008/944/CFSP 号共同立场确定的共同许可标准;
  3. 其他:欧盟还对可用于死刑或酷刑的货物贸易(第 (EU) 2019/125 号条例)和枪支贸易(第 (EU) 2025/41 号条例)实施管制。

 

欧盟出口管制不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两用物品转让,但理事会条例(欧盟)第 2021/821 号附件四所列物品除外。但有关附件一所列两用物品在欧盟内部转让的相关商业文件必须说明,如果这些物品出口到欧盟以外,则须接受管制。

 

出口管制分类

军事和军民两用物项如果符合军事或军民两用物项清单中的相关条目规定的标准,则根据该条目分配一个字母数字代码。该代码在欧盟被称为 “管制等级 “或 “管制条目”。

 

两用出口管制

指导摘要

欧盟的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受(欧盟)第 2021/821 号条例管辖。这些管制措施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不过,欧盟成员国也可以实施自己的附加措施。

两用物项 “是指可同时用于民用和军事目的的物项,包括软件和技术,并包括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核生化武器或其运载工具的物项,包括可同时用于非爆炸性用途和以任何方式协助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所有物项~第2(1)条

因此,该条例适用于某些情况:

  • 货物:可以是设备、部件、材料、样品、化学品和生物制剂等。管制措施适用于成品、为此类产品专门设计的部件以及本身符合管制清单定义的部件;
  • 软件:专门设计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物品(无论是军用物品还是军民两用 物品)的软件,以及被明确列为受管制物品的软件;
  • 技术或技术资料:一般指开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物品或软件所需的具体信息。受控技术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包括数据、研究论文、设计、手册和公式。

条例》附件

该条例附件一列出了从欧盟内部出口到欧盟外部需要许可证(”授权”)的两用物品。某些报告要求也适用于在成员国之间转让的附件 1 所列物品。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 第 0 类:核材料、设施和设备
  • 第 1 类:特殊材料和相关设备
  • 第 2 类:材料加工
  • 第 3 类:电子
  • 第 4 类:计算机
  • 第 5 类:电信和信息安全
  • 第 6 类:传感器和激光器
  • 第 7 类: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 第 8 类:海洋;以及
  • 第 9 类:航空航天和推进

附件 IV 所列物品在欧盟内部或向欧盟外部出口均需获得授权。

最终用途控制

根据附件 II(1),附件 I 所列之外的其他物项,包括任何相关的中介服务或技术援 助,如果全部或部分用于以下目的,则需要获得批准: 1:

  • 化学、生物或核武器
  • 武器禁运国家的军事用途
  • 未经必要授权已从会员国出口的军事物品部件

未列出的项目

这包括所有未被明确列为出口管制对象的物品(货物、软件和技术)(即绝大多数普通商业和消费品)。欧盟通常将此类物品称为 “未列名”。这些物品不受出口管制,除非它们打算出口用于被禁止的最终用途,或其出口被最终用户或目的地国的制裁措施所禁止。

军事出口管制

军事出口管制由各成员国控制。不过,欧盟有一份受出口管制物品的共同军事清单。

欧盟军事清单有 22 个类别,从 ML1(”口径小于 20 毫米的滑膛武器……等”)到 ML22(军事技术)。

本清单 对会员国没有约束力但每年由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第 2008/944/CFSP 号共同立场通过。每个会员国都可以立法并实施自己版本的共同军事清单。

2024 年共同军事清单

清单涵盖的项目包括

  • 枪械
  • 弹药
  • 炮弹
  • 监控设备
  • 军车

 

例外情况

一般来说,管制的主要例外情况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公有领域”:进一步传播时不受任何限制的软件和技术(不考虑仅由版权产生的限 制);
  2. 基础科学研究”:主要为了解基本原理、现象或可观察到的事实而进行的实验性 或理论性工作,而不是以特定的实用目的或目标为主要目标的技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计划除外);
  3. 专利:转让技术(核技术除外),这是申请专利的最低要求;

 

出口许可证

指导

Dual-use export control: 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

欧盟规定了三大类出口许可证(类似的许可证还包括中介和过境活动):

  1. 一般许可证: 所有出口商均可申请,适用于向风险较低的目的地无限量供应风险较低的物品,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其目的是使此类交易的出口许可尽可能简单。其中包括欧盟的联盟一般出口许可和国家一般出口许可;
  2. 全球许可证: 这些许可证 涵盖单一出口商向特定客户或部门无限量出口特定货物,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其目的是简化大量受控物品和/或客户出口商的出口许可。
  3. 单个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涵盖单个出口商向单个特定客户出口的特定数量的特定货物,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如果不适用一般或全球许可证,则需要这些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和报告

指导

两用条例》中列出的所有授权都可以通过欧盟的电子许可网站申请。

申请授权的出口商必须

  • 向当局提供:
    • 最终用户
    • 目的地国家
    • 物品的最终用途
  • 将出口的详细记录保存 5 年,以便识别:
    • 两用物品的说明和数量
    • 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 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

提供中介服务或技术援助的授权由国家当局授予。它们在整个欧盟关税区都有效。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 两用物品的地点、说明和数量
  • 涉及的第三方
  • 目的地国家
  • 最终用户和地点

 

执法

违反出口管制通常属于刑事犯罪。按照逐级递增的顺序,一般对违反行为的主要处罚如下:

  1. 警告信:一般适用于轻微或自愿披露的首次违法行为;
  2. 吊销出口许可证: 如果再次出现合规错误,可吊销出口许可证
  3. 民事罚款:在欧盟,民事罚款取决于国家立法。
  4. 起诉:一般只针对蓄意违法的情况。在欧盟,处罚最高可达无限额罚款和/或十年监禁

 

各会员国负责执行。

军民两用产品条例》第 24 条设立了一个军民两用产品协调小组,由欧盟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每个成员国都有一名代表。

工作组建立了执法协调机制,会员国和委员会在该机制下交流以下方面的信息:

  • 措施的适用、性质和效果
  • 执行最佳做法
  • 未经授权出口两用物品和/或违反本条例和/或相关国家法律的行为
  • 国家执法机构在基于风险的审计方面的最佳做法
  • 发现并起诉未经授权的两用物品出口和/或其他可能违反本条例和/或相关国家法律的行为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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