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国是联合国会员国,执行联合国制裁。
2021 年 6 月,中国通过了《2021 年反外国制裁法》(AFSL),规定对针对中国个人或实体采取 “歧视性和限制性 “措施的外国实体实施反制措施。
第 6 条概述了反措施:
(1) “拒发签证、拒绝入境、吊销签证或递解出境;
(2) 查封、扣押和冻结[中国]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 禁止或限制与[中国]组织和个人进行相关交易、合作和其他活动;以及
(4) 其他必要措施”。
第 12 条授权个人和实体在中国国内法院起诉因遵守外国制裁而遭受的损失。
2025 年 3 月,李强总理签署了第 803 号国务院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外国制裁法〉若干规定》,明确了
- 如外国对中国公民/实体采取 “歧视性限制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可将 “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列入反制措施清单,并采取反制措施
- 反措施的对象可以申请中止/取消反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改正其行为的证据。对反措施的任何更改都可能受到条件限制
- 根据本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 “其他类型财产 “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
- 可能被禁止/限制的 “相关交易、合作和其他活动 “包括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 境保护、经济贸易、文化、旅游、卫生和体育领域的活动
- 根据该法可以实施的 “其他必要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禁止/限制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限制在中国投资;禁止/限制向名单所列人员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限制工作许可/居留/居住;以及罚款。
- 采取对策的程序(如授权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外部咨询)
- 负责反制措施的政府部门将根据各自的领域(如商业)开展反外国制裁的工 作,但它们应协调和共享信息
除美标所外,外国实体还可能被列入中国的 “不可靠实体名单”,该名单禁止这些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它们在中国进行新的投资,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旅行禁令。
针对美国指认中国官员侵犯人权,中国对美国政府官员实施旅行禁令;指认访问台湾的外交部长;指认向台湾出售武器的美国国防公司;针对立陶宛在维尔纽斯开设台湾代表处,中国阻止从立陶宛进口商品。
制裁名单
商务部公布的不可靠实体可在此处公布
出口管制
Export control in China
Export control in China is regulated by the Export Control Law of 2020 and the Export Control Regulations of 2024. China also maintains an Unreliable Entity List under the Unreliable Entity List Order of 2020.
商务部、国务院出口管制部门和中央军委是中国的国家出口管制机关,负责执行总体出口管制政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特定行政部门(如核部门)的出口管制。
中国的出口管制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包括防扩散在内的国际义务(出口管制目标)。出口管制适用于军民两用产品、核产品以及与出口管制目标相关的其他商品、技术和服务。
- 军民两用物品是指具有民用和军事双重用途或有助于增强军事潜力的物品、技术和服务。
- 军用产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设备、特殊生产设备和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 核物品包括核材料、核设备、用于反应堆的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中国是 “核支持小组 “和 “桑戈委员会 “的成员。”核支持小组 “负责控制核材料、核设备和核技术的出口,以防止核扩散。”桑戈委员会 “负责维护一份需要保障监督的核物项清单。
中国虽然不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但与该组织保持着对话:
- 导弹技术控制制度
- 澳大利亚组
- 瓦森纳安排。
受管制物品和受管制进口商
可使用该数据库搜索中国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清单。
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经国家出口管制机关批准,可以禁止出口管制物项,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相关管制物项。
如果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有以下情况,商务部可将其列入管制清单:
- 违反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 威胁国家安全或利益
- 将双重用途物品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在下列情况下,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将被列入管制清单:
- 将两用物品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
- 相关政府部门已采取措施限制交易、合作或其他类似活动。
管制清单上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 禁止或限制涉及相关两用物品的交易
- 暂停出口相关两用物品的命令;或
- 其他必要措施。
出口商不应与管制清单上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进行交易或出口,除非交易确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申请单一许可证。
临时控制措施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 9 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对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货 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最长期限为 2 年。
申请许可证
一旦物品被列入受管制物品清单,出口商必须从相关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获得出口许可证。对于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如果出口商知道、应当知道或已被告知相关出口可能会:
- 危害国家安全
- 用于设计、发展、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
- 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如果出口商无法确定某项出口是否受管制,应向相关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查询,该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
出口商可获得单一或一般许可证。单一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允许出口商在出口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品。一般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允许出口商在出口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多次出口特定的两用物品。
在考虑出口许可证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考虑:
- 国家安全利益
- 国际义务
- 出口类型
- 受控项目的敏感性
- 出口目的地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 出口商的信用记录
- 法律可能禁止的其他因素。
因违反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而被定罪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出口商在五年内不得获得许可证。外国独资实体不得申请出口管制许可证。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户管理
出口商必须提供由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出口商还可能被要求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机构签发或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出口商应立即停止出口,并向所在国商务部报告:
- 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可能改变。
- 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是伪造、篡改或过期的。
- 两用物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是通过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商务部将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核查。不配合核查程序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可能会被列入观察名单。出口商不得申请向观察名单上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出口的一般许可证,在申请单一许可证时必须提交风险评估。
不可靠的实体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2020 年第 4 号法令维护《不可靠实体名单》。它由商务部内部的工作机制负责维护。名单的公告和增补在商务部网站上发布。该清单旨在维护中国国家主权,保护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贸易,保护中国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
不可靠实体清单针对的实体或组织有
- 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或
- 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干扰与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正常交易,或歧视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损害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与不可靠实体名单上的实体进行交易必须获得特定许可。
工作机制可根据法令第 5 和第 6 条对外国实体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况,外国实体将被列入名单:
- 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 损害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 违反国际公认的经济和贸易规则
- 违反任何其他可能考虑的因素。
另外,根据《命令》第 8 条,”如果有关外国实体采取的行动的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调查将实体列入名单。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实体名单,工作机制可以
- 限制或禁止外国实体从中国进口或向中国出口
- 限制或禁止外国实体在中国投资
- 对外国实体的人员实施旅行禁令
- 吊销相关人员的工作许可或居留身份
-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如果被列入名单的实体在特定时限内采取措施纠正其行为,则可从名单上除名。如果工作机制认为实体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则可在时限过后将其除名。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4 号–《关于不可靠实体名单的规定
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相关问题(2021 年 12 月)
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关的问题(第一部分)(2022 年 6 月)
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关的问题(第二部分)(2022 年 6 月)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一般许可证常见问题(第 1 部分)(2023 年 3 月)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一般许可证常见问题(第二部分)(2023 年 3 月)
两用物品常见问题(第一部分)(2024 年 3 月
两用物品常见问题(第二部分)(2025 年 3 月)
两用物品常见问题(第三部分)(2025 年 4 月)
关于《不可靠实体名单》的常见问题(2024 年 10 月)
两用物品出口许可证申请填写指南(2025 年 3 月)
更多常见问题请访问exportcontrol.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