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概述

日本是联合国会员国,主要通过《1949 年外汇和外贸法》(FEFTA)实施联合国制裁和自主制裁:

  • 主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或大藏大臣)认为有必要履行国际义务/协议(日本的联合国制裁制度属于此类)
  • 作为日本对实现国际和平所作贡献的一部分,由主管大臣(经济、贸易和工业大臣或大藏大臣)负责。这类制度包括日本基于联合国的制裁制度,以及基于与其他国家(如欧盟)合作的制裁措施
  • 内阁决定实施维护日本和平/安全所需的制裁(自主制裁)

其他相关立法包括《日本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267 号决议实施冻结资产特别措施法》,该法禁止与联合国或日本政府列出的恐怖分子进行交易。

联合国制裁

日本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和《冻结资产特别措施法》实施联合国制裁。

自主制裁

日本实施非联合国制裁:(1) 与其他国家协调,作为日本为实现国际和平所做贡献的一部分;(2) 出于维护日本和平与安全的目的自主实施。

日本对朝鲜弹道导弹的制裁就是(1)的一个例子。第(2)项的例子是日本更广泛的朝鲜制裁制度,其中包括入境禁令和对朝鲜的所有进出口禁令。

国家主管机构

经济、贸易和工业部负责贸易制裁

财政部负责金融制裁

外交部全面负责实施联合国制裁

许可

根据1949 年《外汇和外贸法》第 10 条的规定,受制裁的个人和实体可申请许可进行制裁所禁止的金融交易/贸易。申请应提交都道府县公共安全委员会(在都道府县知事管辖下设立的委员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委员会必须批准申请

  • 支付受冻结资产等限制的相关人员及其配偶或其他与相关人员有相同生活来源的亲属的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 缴纳税款和其他公共费用;
  • 支付与根据《外汇和外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的诉讼有关的费用,或与行使公共权力的任何其他行为有关的费用;

而且也没有许可被用于其他目的的风险:

  • 国际恐怖分子、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犯罪行为等;
  • 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和活动的人,等等、

公共安全委员会可对许可证附加条件。

执法

在日本,违反制裁属于刑事犯罪。日本警方和检察官负责执法。

根据《1949 年外汇和外贸法》第 70 条的规定,违反金融制裁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 最高 3 年监禁,和/或
  • 最高 100 万日元的罚款(除非违法标的物价值的三倍超过 100 万日元,否则罚款最高为该价值的三倍)

根据1949 年《外汇和外贸法》第 69-7 条的规定,违反贸易制裁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 最高 5 年监禁,和/或
  • 最高 1,000 万日元的罚款(除非违法标的物价值的五倍超过 1,000 万日元,否则罚款最高为该价值的五倍)。

但是,如果主管部长规定某项交易必须获得许可,而某人/实体未经许可参与了此类交易,则部长可禁止该人/实体参与此类交易,最长期限为一年。

如果个人/实体违反了贸易制裁/出口管制,经济产业省可根据《外汇和外贸法》第 53 条禁止该个人/实体向日本进口或出口货物,最长期限为 1 年(违反自主贸易制裁的情况下为 3 年)。

报告

根据《防止转移犯罪所得法》第 8 条的规定,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报告可疑交易,其中包括涉嫌违反《1949 年外汇和外贸法》规定的制裁和出口管制的交易。

出口管制

指导

日本的出口管制受以下法规制约:

管制分为两类:(1) 清单管制;(2) 赶上管制。清单管制指的是极有可能被用于武器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开发等物品。全面管制包括未列入清单的两用物品,如果这些物品很可能被用于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常规武器等(例如,由于其最终用途或目的地)。

任何受管制的货物出口/技术转让都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除上述规定外,日本还全面禁止:

  • 从朝鲜/北朝鲜进口/向朝鲜/北朝鲜出口
  • 从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进口的货物
  • 从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的进口/向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的出口

除名

根据《外汇和外贸法》《冻结资产特别措施法》,没有质疑指定的具体机制。不过,被指认的个人/实体可根据《外汇和外贸法》或《冻结资产特别措施法》对其被指认提出异议: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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