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概述

新加坡是联合国会员国,通过2001 年《联合国法》实施联合国制裁。

新加坡没有一般性的自主制裁立法,但针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实施了制裁,包括根据SNR-N01 号通知《与俄罗斯有关的金融措施》、SNR – N02 号通知《与俄罗斯有关的金融措施–非禁止付款和交易》和《2021 年战略物资(管制)令》实施出口禁令和资产冻结。

新加坡根据2002 年《恐怖主义(制止资助)法》对涉嫌恐怖主义的指定个人和 实体实施制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过针对特定制度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实施联合国制裁和自主制裁,这些条例一般要求金融机构:

  • 立即冻结指定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 不与被指认的个人、实体或物品,或与扩散、核或其他制裁活动有关的金融交易或提供金融援助或服务;以及
  • 向 MAS 通报与指定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有关的任何事实或信息。

新加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必须遵守与指定个人和实体有关的制裁要求。

国家主管机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负责制裁。内政部外交部有权指定个人和实体为恐怖分子。

新加坡海关负责管理进出口管制。

立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过根据《 2022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 法》第192 条(与第 15(1)(b)条和第 219(d)条一并解读)颁布的《金融服务和 市场条例》以及根据《2018 年可变资本 公司法》第 83(1)(b)条颁布的《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实施联合国制裁。 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第 83(1)(b)条 .金融服务市场条例》和《可变资本公司条例》分别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和可变资本公司。

2001 年联合国法

SNR-N01 号通知 与俄罗斯有关的财务措施

SNR-N02 号通知:与俄罗斯有关的财务措施–非禁止付款和交易

2002 年战略物资(管制)法

2021 年战略物资(管制)令

2002 年恐怖主义(制止资助)法

进出口管理条例

条例

朝鲜

2023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例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2010 年联合国(制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例

联合国 1718 号清单

刚果民主共和国

金融服务与市场(冻结个人资产–刚果民主共和国)条例 2023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2006 年联合国(冻结个人资产–刚果民主共和国)条例

联合国 1533 列表

伊朗

2023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伊朗)条例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2019 年联合国(制裁–伊朗)条例

联合国编号 2231 列表

利比亚

2023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利比亚)条例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联合国 1970 年清单

索马里

金融服务和市场(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索马里)条例 2023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联合国 1844 名单

南苏丹

金融服务与市场(冻结个人资产–南苏丹)条例 2023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2019 年联合国(制裁–南苏丹)条例

UN 2206 清单

苏丹

金融服务与市场(冻结个人资产-苏丹)条例 2023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2006 年联合国(冻结个人资产-苏丹)条例

联合国 1591 列表

也门

金融服务与市场(冻结个人资产–也门)条例 2023

2020 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条例

2015 年联合国(制裁–也门)条例

联合国 2140 名单

反恐

恐怖主义(制止资助)法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伊黎伊斯兰国(达伊什)和基地组织名单

联合国 1988 年塔利班名单

恐怖主义(制止资助)法》附表 1 所列的所有其他人员

许可

与俄罗斯有关的金融措施–非禁止付款和交易–本通知列出了不在禁止与某些指定俄罗斯银行交易范围内的付款和交易类别(见SNR-N01 号通知)。

非禁止付款包括用于基本开支的付款、涉及指定银行以方便个人从非指定银行提取资金的交易,以及俄罗斯驻新加坡大使馆履行职能所必需的交易。

执法

根据《2022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违反任何《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的金融机 构可被处以不超过 100 万美元的罚款。

根据《2001 年联合国法》,违反根据《联合国法》制定的任何条例的个人可被处 以不超过 50 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实体可被处以最高 100 万美元的罚款。

定向金融制裁–概述

除名

被联合国指认的新加坡公民和新加坡注册实体可要求新加坡外交部(https://www.mas.gov.sg/contact-us) 代表他们向相关的联合国制裁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

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除名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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